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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济辰诉讼 jichen

关于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与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声明

发布于:2014-11-24 14:26:58 点击量:

下图是四川其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画册封底,黄色背景是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提交给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原文。法院以“原告不认可”为由拒绝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在上海《新民晚报》刊登,致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无法全部履行该院的生效判决。为了维护法律尊严,成都其昌委托四川其昌发表如下声明,以阐明不能全部履行法院判决的缘由。

与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声明

  

  关于上图的补充说明:

  20141月,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成都其昌节水器具研究所“其昌节水器具”网站刊发(《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伪劣节水龙头解剖》、《上海济辰节能公司节水龙头检验报告严重造假》、《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终止采购伪劣节水龙头》、《上海济辰节水龙头抄袭其昌节水器证据一》、《上海济辰节水龙头抄袭其昌节水阀证据二》、《关于上海济辰节水龙头抄袭其昌节水器的公告》、《驳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律师函》等九篇文章诽谤、诋毁该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张维勇为由,向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

      证据交换后,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了所谓其昌“诋毁济辰公司法人代表张维勇先生”、“涉嫌侵犯济辰公司法人代表张维勇先生名誉权”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24日延期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割舍其昌主要证据、对涉案文章所依据的事实也未予否定,也没有对文章是否存在“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夸大事实”进行评价和认定。法官主观认为:被告认为原告侵犯其著作权和专利权、虚假宣传,但没有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但没有将购买的产品送相关机构检测,涉案文章擅自对原告进行否定性评价应属于捏造虚伪事实”。并据此判其昌败诉。

本案判决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一、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判决违反“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准则

在没有法院判决、没有政府机关认定的情况下,涉案文章对原告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否定性评价,只是涉嫌诋毁。而是否实际诋毁,应取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如果涉案文章内容真实客观,则是对原告违法行为的揭露和谴责、不构成诋毁;反之则构成诋毁。可见,查证涉案文章内容是否真实是公正审理此案所必须的。

然而,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没有对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回避了其昌提交法庭的多份足以证明涉案文章客观真实的证据,在具备查清事实的条件下,置案件本身的基本事实于不顾,反而以猜测、臆断(“应属于”)为判案依据,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准则。

二、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判决回避了我所举报上海济辰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市水务局水龙头招投标中严重违法的内容

《敦促上海市供水管理处终止采购伪劣节水龙头》根据我所给上海市水务局等单位的实名举报信整理。在诉讼过程中,我所书面申请法院调取招投标文档及相关供货票据以查证此文内容真实与否,法院未回应。

三、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的判决违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原则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审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指导》第二辑2009民申字第508号裁定书明确指出:申请再审人在没有事实依据或者国家有权机关生效裁决作出权威认定的情况下,擅自散布上述对申请人不利的否定性评价,足以损害其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P243-244)——由此可知,一方当事人以事实为依据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否定性评价并不属于捏造虚伪事实、并不对其构成侵权!可见,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所依据的事实不真实,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断章取义、主观臆断、夸大扭曲的情况下,仅以未经诉讼、未经送检、擅自对上海济辰公司进行否定性评价就认定涉案文章内容属于捏造虚伪事实、对上海济辰公司构成侵权的判决显然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

四、杨浦法院的判决存在诸多事实认定错误

参见:其昌上诉书


    法院判决回避了其昌以下关键证据:

    1、上海济辰经销商视频(证明:上海济辰产品质量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2、上海济辰水龙头供货商电话录音(证明:上海济辰水龙头由小作坊生产)

    3、其昌221127号公证书(证明:上海济辰恒流恒压节水龙头专利说明书抄袭其昌技术资料)

    4、其昌22492公证书(证明:张维勇简历严重造假、济辰公司严重虚假宣传)

    ——上述证据在判决书中毫无踪迹! 

   《败诉在上海杨浦法院》(暂名)将以判决书为主线,通过对长达2万字的判决书及相关人员电话录音的错误指正、质疑、点评,披露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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